(2016)浙052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方来与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来,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756号原告:张方来。被告:董杰。原告张方来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79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方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水果买卖合同关系,结欠原告货款6790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董杰向原告张方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将上述货款转为借款。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杰归还原告张方来借款人民币6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50元(已减半),由被告董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