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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蒋丽霞和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丽霞,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霞,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长业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吴文彬,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禄邦,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建红,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丽霞因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蒋丽霞称因瞿朝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非法建房阻断其出路,起诉执法局要求其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丽霞要求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向执法局提出申请,而其未向执法局提出申请,直接起诉至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蒋丽霞的起诉。因本案所涉及的加盖违法建筑物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确定该行政机关有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然后才能由此确认当事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履行。而原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执法局是否具有拆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权限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蒋丽霞的起诉理由不当,结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刘祥礼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