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本村。2013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9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转逮捕,2014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雄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廷国、张志英,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苏紫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刘延国、张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因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产生矛盾。2013年9月14日晚二人在西王村相遇后再次发生口角,当日22时许,李某甲带领李某乙、李某丙在西王村金口福饭店找到刘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斗,李某甲将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情属轻伤。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因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产生矛盾。2013年9月14日晚二人在西王村相遇后再次发生口角,当日22时许,李某甲带领李某乙、李某丙在西王村金口福饭店找到刘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斗,李某甲将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情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和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李某甲供述,2013年9月13日晚上其与侯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西王村刘某乙饭店吃饭,吃饭期间与刘某甲发生口角,第二天晚上又碰上刘某甲,他让其老实点,其让他老实点,刘某甲又叫人,其就赶紧回家了,晚上其与儿子李某乙、大姑爷李某丙去李某丁饭店吃饭,又碰上刘某甲等人,先发生口角后,刘某甲从桌子铁盘子上抄起菜刀,其看到他抄起菜刀,其就把桌子弄翻了,刘某甲拿着菜刀砍向其儿李某乙脸部、手部、后背,刘某甲砍完李某乙后冲着其和李某丙砍,其看到李某丙、李某乙受伤了,刘某甲用刀还要砍其,划了其的右手背,其就把刘某甲手里的刀抢过来,用菜刀的刀背冲着刘某甲砸过去,刀背砸了刘某甲的脑袋他就跪在地上不动了。被大伙拦开其就把刀捡起报警,把刀交到派出所。2、证人李某丁证实,李某甲、刘某甲打架时其在现场。2013年9月14日晚上22时左右,其与浒州的边某甲、边某乙、本村的刘某丙、刘某甲在其饭店说话,李某甲带着儿子李某乙、姑爷共有五六个人来了,进门李某甲对刘某甲说“我非弄死你不可”,刘某甲回了一句,李某乙拿起饭店的圆凳子就打刘某甲,刘某甲也拿圆凳子打李某乙,李某甲和他两个姑爷都上手打刘某甲,刘某甲从饭店的肉墩上拿起菜刀砍李某乙头部,把李某乙的头部砍伤,李某甲把刘某甲的刀抢过去,李某甲用菜刀被打在刘某甲后背上,刘某甲也被凳子打在头上流血,没看清是谁打的,其就说,别打了,赶紧救人,就把李某乙送医院了,双方就不打了。3、证人刘某丙证实,2013年9月14日其与刘某甲等人在金口福饭店说话,李某甲就带着他儿子李某乙、大姑爷、二姑爷来到饭店说,刘某甲你想怎么着,刘某甲就站起来,李某乙上去就和刘某甲干起来,刘某甲把李某乙压在地下,李某甲的大姑爷就用脚踹刘某甲,其看见刘某甲手里有菜刀,看见李某乙头上流血,李某甲就抢过刘某甲手里的菜刀,用刀背砍在刘某甲的后背上,有拿饭店的铁凳子乱打,没注意李某乙、刘某甲伤是怎么形成的。4、证人崔某某证实,2013年9月14日晚上大约10点其与西王村的刘某甲、刘某丙、边某丙、边某丁等人在李某丁家喝水,就进来几个人,没听清他们说什么进来就和刘某甲打起来。5、证人边某丁证实,2013年9月14日晚上其和刘某甲、刘某丙、边某丙、崔某某、边某甲在李某丁家喝水,西王村的李某甲带着几个人进了屋,李某甲就说,刘某甲你想怎么找,说完李某甲(二敦)带的几个人就动手打刘某甲,刘某甲和他们对打,二敦和二姑爷也动手打刘某甲,他们打着打着抄起凳子打,没看清谁抄的凳子,就开始拦架,就停手了。刚停手二敦不知从那拿起一把菜刀,其与二敦抢手中的菜刀,李某甲(二敦)用菜刀背砸刘某甲的后背和头几下,其赶紧把李某甲(二敦)拉出去。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3日晚上,其在西王村一个饭店碰上了本村的侯某某。其过去与他说了一些闹着玩的话,李某甲从饭店出来让其给侯某某跪下,其称给他跪不着。后有几个人让其走,其就走了。7、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其在一饭店外与同村的王某某说话。李某甲出来解手,说了一句叫王某某给其跪下,实际上就是开玩笑。8、证人李某乙证实,2013年9月14日晚上大约9点半,其父李某甲和刘某甲发生矛盾,刘某甲说要打电话找人来掏其父,其父打电话报了警,后其父带着其、姐夫李某丙去吃饭,到饭店看见刘某甲在里面,还有几人。刘某甲说二敦(父亲的小名),“昨天没掏着你,还得找人掏你”,其没听清欺负说什么,就看见刘某甲拿起一把菜刀,砍了其的脸部一下,其就倒在地上了。9、证人李某丙证实,2013年9月14日晚上其老丈人李某甲给其媳妇打电话说家里有事,其到了老丈人家门口看见警察在门口,11点左右,其老丈人带其与李某乙到大营的一个饭店吃饭,看见有一群人在里屋坐着,其中一人就冲着李某甲说;“昨天没掏着你,今天还得找人掏你。”李某甲:“你掏呀”,那人就打电话,挂了电话。不知那人从那抄起一把菜刀,就看见李某乙耳朵边流血了,李某甲和李某乙搂着拿刀的那个人,其过去抢刀,拿刀的把其的右手砍伤了。10、证人梁某证实,2013年9月14日看见李某甲带着五六个人到饭店和刘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的儿子拿凳子打刘某甲,刘某甲躲开,抄起一把菜刀和李某甲的儿子打起来,没看见别人动手,看见刘某甲受伤了。1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9月14日晚上在村西金口福饭店与李某甲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甲用凳子打其的头部,其看到菜板上有一把菜刀,其就拿起来就冲他们砍,不知道砍到什么部位。其的头部、腰部的伤是李某甲用刀打伤的。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3号照片是拿刀打其后背的人,3号照片是李某甲。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甲头部及腰部损伤属轻伤。14、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男,1963年6月3日出生。15、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实,李某甲家属与刘某甲和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持械,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赔偿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韩惠清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