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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字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胜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罗胜利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字2232号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川染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655528-7。法定代表人秦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胜利,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谢文利,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胜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