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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鹏与被告李程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李程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4631号原告:丁鹏,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李程程,女,住址:辽宁省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鹏与被告李程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鹏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何      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英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