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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琰与陈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754号原告:张XX,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XX,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乔 艳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