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琰与陈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754号原告:张XX,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XX,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乔 艳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