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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二初字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红叶与召陵妇女儿童医院、第三人韩国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叶,召陵妇,韩国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477号原告刘红叶,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召陵妇女儿童医院(原召陵区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包俊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国桥,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叶诉被告召陵妇女儿童医院(原召陵区妇幼保健院)、第三人韩国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叶撤诉。本案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刘红叶承担。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