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包六十宝与包国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六十宝,包国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57号原告包六十宝,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孟繁兰,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国泉,男,197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六十宝诉被告包国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六十宝因与被告包国泉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国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六十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六十宝撤回对被告包国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六十宝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山审 判 员 陈永梅人民陪审员 团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