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阮大成、汪世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阮大成,汪世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49号原告: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查朱银。被告:阮大成,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世希,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阮大成、汪世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22日,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湖县富万家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