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妥某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妥某某,男,1990年2月7日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8年4月10日生,回族,农民。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妥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湟李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彦忠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马彦忠交案款4000元,又因其身体有病,无法进行体力劳动,剩余案款至今无法履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4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