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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安徽绍峰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山县鑫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绍峰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鑫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525号原告:安徽绍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邵现胜,总经理。被告:霍山县鑫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宗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绍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鑫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