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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华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被告马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马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178号原告朱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52年7月16日,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1月1日,中专文化。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3年8月1日,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高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