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殿花诉巨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花,巨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296号原告赵殿花,女,汉族。被告巨宵宇,男,汉族。原告赵殿花与被告巨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殿花与被告巨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殿花诉称,她和被告巨宵宇是熟人,被告是华池县元城作业区外协员,2015年5月被告向她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年底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她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巨宵宇辩称,他借原告赵殿花20000元属实,因资金紧张至今未还。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殿华与被告巨宵宇系熟人关系,被告巨宵宇在任华池县元城作业区外协员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5月向被告借款20000元,未书写借款条据,口头约定2015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殿花与被告巨宵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称给付其逾期利息400元即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巨宵宇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殿花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400元,合计204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巨宵宇负担150元,退付原告赵殿花15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雅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登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