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应小玲与马骏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玲,马骏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初868号原告:应小玲,女,197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骏骥,男,1973年4月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利通区。原告应小玲诉被告马骏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广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保,被告马骏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为25‰。在我给被告付款时,被告给我支付了1250元的利息。2015年春节前被告给我支付利息1万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共计6万元。原告应小玲提交借条一张,以证实被告马骏骥2014年6月3日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马骏骥辩称,我向原告借款5万元属实,我们当时约定利率为25‰。原告给我5万元借款时我就给原告付了1250元的利息,出具了5万元的借据。2015年春节前我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我愿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不承担借款利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25‰。原告给被5万元借款时,被告给原告支付了1250元的利息,出具5万元借据。2015年春节前被告给原告付款1万元。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被告给原告支付的1250元应视为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被告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875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1万元应按交易习惯先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顶借款本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至2015年春节前应付利息9750元,剩余250元抵顶借款本金,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为48500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按原告的主张及时返还借款。原告可以主张借款利息,但超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保护。被告不承担利息的辩解理由与有关法律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骏骥返还原告应小玲借款48500元,支付利息7517元,共计560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应小玲负担40元,被告马骏骥负担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张广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莉(2016)宁03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