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长执字第83-2号长宁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83-2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志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温智勇位于长宁县x镇x路二段坐落在x号1幢,房号为2-2、3-2号(产权证号:x;x1),面积均为142.4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附:(2015)长执字第83-2号执行裁定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周映连联系电话:46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