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再11号原审原告张大鹏与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东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黎 峰审判员 黄开群审判员 黄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