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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少辉申请执行苑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辉,苑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魏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苑乃平,男,汉族。本院在办理魏少辉申请执行苑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