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少辉申请执行苑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辉,苑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魏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苑乃平,男,汉族。本院在办理魏少辉申请执行苑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