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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道军与王祥金、陈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道军,王祥金,陈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68号原告:余道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被告:陈红红,女,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道军与被告王祥金、陈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道军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道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道军负担。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