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周均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周均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90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转盘西南侧夔门时代大厦A栋7、8楼。法定代表人刘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毫东,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奉节县,特别授权。被告周均斌,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奉节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被告周均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敖 斌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人民陪审员 姜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