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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刑初102号被告人李义斌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斌,曾用名李杰,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5年8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李义斌为了推销高考舞弊设备敛财,谎称自己手中有高考答案很准确,联系高考考生和家长购买。被告人李义斌声称:高考成绩出来,如考生上二本分数线再付款,但要购买舞弊器。随后,被告人李义斌以人民币13200元在网上购买了30套接收器、两台发射器。将接收器以人民币3000元一台分别销售给高考考生柴某、赵某、杨某琴、田某玲、史某、张某旭、安某容、钱某、解某;以人民币2000元销售给胡某一台,共获赃款人民币29000元。实际上,被告人李义斌并没有高考答案来源。此时,安兰(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李义斌在贩卖高考答案,主动联系被告人李义斌希望交换各自手中的答案。被告人李义斌为了套取安兰的高考答案用于发送给从其手中购买接收器的高考考生,谎称自己有答案愿意交换。2015年高考前,被告人李义斌与安兰交换了部分接收器,但高考期间双方都没有答案发送给对方。高考期间,被告人李义斌在没有高考答案的情况下,怕从其处购买接收器的高考考生及家长找其麻烦,高考数学时其从互联网上下载其明知是错误的“答案”发送给购买设备的考生后再未向购买舞弊设备的高考考生提供高考“答案”,于6月9日逃往外地,8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李义斌于高考后委托陈艳霞退赃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的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逮捕证,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杨某琴、田某玲、史某、张某旭、安某容、钱某、柴某、赵某、解某、胡某、沈某、陈某霞、安兰证言,被告人李义斌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被告人李义斌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义斌在上述证据庭审质证后,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高考考生提供高考答案为幌子,骗取他人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义斌退还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义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义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义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中人民陪审员  全兴华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