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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与周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周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2342号原告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材顺,厂长。被告周立江,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诉被告周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明水侯家锻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先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