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23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05月0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该县汭丰乡东王村东庄社,身份证号:62272219770508444X。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01月2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教师,住该县汭丰乡东王村东庄社,身份证号:62272219700121447X。本院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惠琴审 判 员 卢靖云人民陪审员 脱首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