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安捷车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捷车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童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24号原告: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0001001799法定代表人:王伙章。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辉辉,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燕。被告:童立杰,男,1964年02月3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捷车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童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方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14号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方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岳西路西七农贸市场恢复楼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