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江成与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江成,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邹江成。被执行人杨鸣中。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鸣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江成与被执行人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经字第0058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陕证执字第2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鸣中、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江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鸣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杨鸣中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被另案查封,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法院处置,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鸣中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无该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控,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在银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