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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刑初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002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曾于1989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11月26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拘,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金韬出庭,指控:2016年1月12日晚,被告人袁某到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再行路某水果店内,趁被害人黄某不备,盗窃放在收银台的IPHONE6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560元)及钱包1个。同年1月18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某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焕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