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罗清明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清明,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强,局长。罗清明因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6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清明申请再审称:1、罗清明是依法阻止长寿区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2、长寿区公安局对罗清明采取行政拘留处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罗清明要求撤销的是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于2010年5月15日对其作出的长公(长寿湖)决字[2010]第7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依法载明了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内容和相关诉权,同时在该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处有“罗清明,2010年5月15日”的字样。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公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罗清明应当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罗清明于2015年5月11日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罗清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罗清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清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