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纪章与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纪章,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5334号原告谢纪章。委托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鼎城市花园27号门市。负责人徐东成。委托代理人汪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水晶城33-1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纪章与被告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魏 婕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