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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953号原告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唐木兵。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本院审理原告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626.27元,由原告广州联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1252.53元,本院退回其626.26元)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