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学东与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东,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东,男,汉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洪武,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学东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学东人民币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放在乾安县安字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哈达山征地补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