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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曾自云与刘中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自云,刘中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543号原告曾自云,农民,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余,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自云与被告刘中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自云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自云撤回对被告刘中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自云负担。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