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曾自云与刘中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自云,刘中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543号原告曾自云,农民,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余,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自云与被告刘中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自云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自云撤回对被告刘中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自云负担。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