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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仁湖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仁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82号罪犯谢仁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仁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324元发还给被害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0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仁湖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5.4分。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仁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