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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沈立与佛山市柏澳乐器有限公司、李宗海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佛山市柏澳乐器有限公司,李宗海告,柳春华,何浩,金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93号原告:沈立。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柏澳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海。被告:李宗海告:何成。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毅婷,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耀斌。被告:柳春华。被告:何浩。被告:金剑。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