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阳鑫海纳广告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海纳广告有限公司,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878号原告沈阳鑫海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1号曙光大厦A座1612室。法定代表人王新凯,系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巍,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海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被告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强、蔡文颖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某街x号,建筑面积为146.4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