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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立,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2月9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益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许立在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环保工业园景环小区门口,将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已作行政处罚),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线“上东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许立,并当场从其小车驾驶室左边储物柜内查获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经鉴定,所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29.5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2.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详单,查获毒品的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长公物鉴(毒品)字(2015)5214号《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的(2001)雨刑重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长中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许立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2.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胜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