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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林延珍与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延珍,曾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第2848号原告林延珍。被告曾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延珍与被告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延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延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延珍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林延珍承担(已付)。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小雨速录员 闫 慧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民初第284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原告林延珍被告曾银萍院长庭长主审人发。刘辉2016.4.22校对人(即主审人):刘辉拟印份数:8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