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皓欣贝儿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金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皓欣贝儿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振兴路南侧(贺奇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嘉兴皓欣贝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被执行人马李萍。本院在执行嘉兴市金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皓欣贝儿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皓欣贝儿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马李萍无银行存款,本案轮候查封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汽车一辆,故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2016.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882016.3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金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