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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云凤、崔凯等与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凤,崔凯,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2285号原告杨云凤。原告崔凯。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阳路2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合,该公司经理。原告杨云凤、崔凯诉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庆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凤及杨云凤、崔凯的委托代理人李馈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云凤、崔凯诉称,原告杨云凤与丈夫崔祥坤(已于2015年2月26日因病去世)于1977年12月6日结婚,1979年8月30日生一子崔凯。1996年8月15日原告及丈夫崔祥坤共同出资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A住房一套,当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00300元,被告也按约定将房屋及钥匙交付原告。虽然原告一家人自购房之后一直居住在此房中,但该房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15年2月26日崔祥坤因病去世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被告于2005年11月2日被吊销执照,无法协助办理,并告知原告可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于是原告到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被告知要先确权,然后才能办理。原告丈夫崔祥坤的父母早已去世,两原告系崔祥坤的法定继承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海港区玉峰里37栋2单元11号归原告所有。2、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5日,崔祥坤向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购房款100300元,被告将海港区玉峰里A房屋交付崔祥坤使用,1996年8月20日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销售科为崔祥坤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证号为字第090号)。1996年12月10日崔祥坤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甲方将海港区玉峰里37-2-11号房屋,建筑面积88.71平方米,下房面积17.88平方米,以100300元卖给乙方,约定交房时间为1996年8月。同日,被告为崔祥坤出具房屋兑现通知书。但崔祥坤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被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告杨云凤与崔祥坤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崔凯。崔祥坤因病于2015年2月26日去世,崔祥坤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崔祥坤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二原告以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海港区玉峰里37栋2单元11号归原告所有。2、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庭后,本院向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原销售科长国立岩核实,其证实海港区玉峰里A号房屋于1996年确实出售给了崔祥坤并收取了购房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崔祥坤与被告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购销合同签订前,崔祥坤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崔祥坤使用,被告有义务协助崔祥坤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崔祥坤生前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在崔祥坤死亡后,崔祥坤与被告就购买诉争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权利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享有,原告杨云凤享有四分之三份额,原告崔凯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因崔祥坤已去世,故被告应当协助二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二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二原告针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只是债权,在合同履行后,房屋才能归二原告所有,故对二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杨云凤、崔凯办理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A房屋(含下房一间)的产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其中,原告杨云凤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原告崔凯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云凤、崔凯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