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用芳、郭要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要坡,徐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要坡,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徐用芳,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要坡、徐用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4696.52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