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龙与颜安军、陈阿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颜安军,陈阿利,朱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668号原告:陈龙。委托代理人:徐明,台州市葭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安军。被告:陈阿利。被告:朱骥。原告陈龙与被告颜安军、陈阿利、朱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