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焕莲与米色日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焕莲,米色日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布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曹焕莲,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昌华,男,系原告之子,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米色日尔,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2015)布民初字第115号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色日尔于2016年4月21日将该案全部案款主动交到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全额兑付申请人。申请人曹焕莲与被执行人米色日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布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什么舍作审判员 黄 永 亮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