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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海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王海湾,王建明,王海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261号原告:王建明,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海湾,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王海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王海湾所有的位于武汉市XX区珞梁路与XX路交叉口XXX华府X栋X层1室商品房所占50%产权予以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海湾位于武汉市XX区珞梁路与XX路交叉口XXX华府X栋X层1室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商品房所占50%产权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毁损。二、对原告王建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潘梅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园3XX号楼XX层2单元2XX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毁损。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原告王建明垫付,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坡代理审判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永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