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密云县支行等与北京赛云陶瓷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密云县支行,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云陶瓷公司,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密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密云县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号。负责人肖连良,行长。被执行人北京赛云陶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晓曦,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密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法定代表人王德云,总经理。申请变更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79号25P。法定代表人曾志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欢,女,1989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密云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密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赛云陶瓷公司(以下简称赛云陶瓷公司)、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密云公司(以下简称牡丹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院(2003)二中执字第0005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建行密云支行申请执行赛云陶瓷公司、牡丹电子公司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3)二中执字第00059号。建行密云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办事处)于2004年6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建行密云支行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北京办事处,双方于2004年10月22日在《北京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信达北京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北京办事处)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信达北京办事处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东方北京办事处,双方于2005年4月8日在《北京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东方北京办事处与中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于2007年11月31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认将东方北京办事处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中信公司,双方于2007年12月22日在《经济日报》刊登资产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中信公司与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CITIC2008BJ01-92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中信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盛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在《北京日报》刊登资产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另查,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转让协议及转让合同签订后均已公示,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二中执字第0005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密云县支行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