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屈跃锋与张胜国、单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跃锋,张胜国,单长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屈跃锋,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胜国,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单长力,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屈跃锋与被执行人张胜国、单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胜国、单长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跃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单长力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