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饶先有、周新意、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饶先有,周新意,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1号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饶先有,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新意,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67号。法定代表人吴英雄。被申请人吴英雄,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美兰,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呈,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路8号17栋1单元502房。法定代表人赵小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饶先有、周新意、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饶先有、周新意、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饶先有、周新意、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