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狗元与米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狗元,米利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385号原告吕狗元。被告米利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狗元诉被告米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祺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