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曦与熊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熊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735号原告:陈曦,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熊肖荣,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与被告熊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沫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