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康后均、王武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武宽,周加惠,余世兵,康后均,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38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苟晶晶,系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明红,系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宽,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加惠,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余世兵,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后均,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1537-7),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308号。法定代表人:郑永红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武宽、周加惠、余世兵、康后均、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红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