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敏申请檀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檀永生,檀国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檀永生。被执行人:檀国仕。原告王敏与被告檀永生、檀国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檀永生、檀国仕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