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全解生与潘寿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解生,潘寿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全解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寿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解生诉被告潘寿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全解生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东生审判员 郑志柱审判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