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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全解生与潘寿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解生,潘寿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全解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寿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解生诉被告潘寿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全解生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东生审判员  郑志柱审判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