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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炳常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炳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79号罪犯吴炳常,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诏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炳常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26728.09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炳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漳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炳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炳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炳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066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炳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